为助力红木产业健康发展,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5月21日,由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主办、浙江卓木王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华厦家具有限公司协办,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胡俊浩律师主讲的《红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专题培训在卓木王杜山庄会议室成功举办。协会会长单位“旭东红木”、常务副会长单位“年年红”、“卓木王”、协会会员单位及协会外的红木企业30余家50余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参与培训,本次培训主题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用工合规、合同风险防控及新公司法下的合规管理等核心议题展开学习。
培训伊始,协会顾问张光品对各位企业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强调:“在当前国家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红木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日益复杂。从原材料采购到市场销售,每个环节都涉及诸多法律风险。此次培训在通过真实案例分析与法律条文解读,帮助企业筑牢合规根基,实现可持续发展。”
协会常务副会长杜承三在致辞中指出:“红木产业承载着千年匠心文化,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此次培训涵盖劳动纠纷、合同风险、合规管理等领域的解读,希望全体参训人员以法治思维为引领,将合规理念融入日常经营,共同推动红木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此次培训胡律师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解读、案例分析: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一赔三问题
随着红木行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引发的假一赔三诉求时有发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培训中,胡律师通过楼某与周某、上海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楼某购买的交趾黄檀家具经鉴定材质包含多种木材,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其退一赔三诉请。争议焦点在于产品是否为上海某红木家具是否构成欺诈。法院依据相关标准,将红木家具按用材比例分为单一树种与非单一树种材质,上海某红木家具的行为涉嫌以次充好,构成欺诈。这一案例警示企业,在经营中要明确产品材质,避免因材质欺诈引发法律纠纷。
在防范措施方面,需准确进行身份认定,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益才受该法保护。同时,欺诈行为的认定需满足四个要件,即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为防止法律风险扩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身份认定机制,规范产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确保产品质量与宣传一致。秉持“用最小成本解决问题,最大努力创造价值”的理念,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消费纠纷,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二、劳动争议纠纷的风险避免
浙江东阳作为红木产业聚集地,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2021年东阳市人社局报告显示,红木行业劳动争议案件占比约12%,主要涉及工资拖欠和工伤赔偿等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企业用工风险不断上升。
劳动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工资,满1年未签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仍需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为2N + 1,涉及降薪调岗、未按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时,企业需谨慎处理。
在社保问题上,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未按时缴纳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罚,同时还可能承担劳动者因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此外,企业还需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无需缴纳社保,企业可通过合理方式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与木工师傅等按工作量结算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以工作量确认薪酬,不设置打卡。
三、装饰装修与承揽合同纠纷
东阳红木家具整装市场前景广阔,2023年产业年产值约200亿元,占全国红木家具市场份额的25% - 30%,整装业务占比约15% - 20%,市场规模预测年均增速10% - 15%,2025年整装规模或突破50亿元。然而,在市场发展过程中,装修合同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企业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一般以承揽合同与装饰装修合同为主,但两份合同存在明显区别。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一般无需特殊资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以合同约定为主,定作人可随时解除但需赔偿损失;装饰装修合同则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筑物等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成果的合同,需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包人无权任意解除,需依合同或法定事由。一般家装多属于承揽合同,大型建筑物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则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质量条款的明确至关重要。承揽合同业务中,质量标准一定要约定明确,若质量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构造有异议而产生纠纷。同时,安装过程应分阶段要求客户确认,这不仅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企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避免损失无法认定。此外,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方面,无论由哪方提供,均要约定质量要求,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方面,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且尽量不要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定作方的相关权利如变更权和解除权,企业应合理预见其带来的损失,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定作方承担实际损失。
四、新公司法下合规问题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红木企业面临新的合规挑战。红木家具企业类型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个体工商户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担任人选灵活,但实际控制人需明确,同时存在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3条完善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该制度扩展至“横向人格否认”的层面,弥补了此前的法律漏洞,把股东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之间“横向”的恶意的财产流动将“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畴。
培训结束后进行了企业咨询问答环节,有企业代表就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疑问,胡律师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进行了详细解答:(1)、劳动合同关系下的用工具有明确的人身依附性,要求劳动者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该服务需由用人单位直接安排管理,企业应通过规范的考勤制度、企业账户发放薪酬等方式建立合规的用工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更注重工作成果的交付,不限定具体用工形式,比如不打卡、不通过公司账号发放工资、非固定场所提供劳动、计件式的劳动等形式都可归入劳务范畴,法律对此类灵活用工的规范相对宽松。(2)、针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租赁纠纷问题,胡律师给出了针对性建议:若将房屋出租后租户留置物品且不缴纳租金,建议企业通过司法程序将争议物品交由法院指定的机构保管,这样既可以规避私自处置物品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又能确保在合同存续期间不因租户的违约行为损害自身权益;(3)、对于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合作方破产导致货款无法回收的情况,律师建议企业首先核查合作方是否存在关联公司,若存在可尝试通过关联企业实现债权追偿,最大限度降低经营风险。(4)、为解决红木企业劳动用工难题,部分企业建议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特别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该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合规的用工解决方案,红木企业可借助此平台灵活用工,既能满足生产需求又有效规避劳动合同法下的用人单位责任。胡律师强调,科学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合理运用合同条款、建立风险转移机制是红木企业降低法律风险。
本次培训通过真实案例剖析与法律条文解读,为企业提供了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协会将持续开展相关课程,助力产业摆脱传统型的发展惯性,从初级阶段至标准化、规范化的"现代治理新阶段",推动红木企业构建科学、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当下,红木企业以法律作为风险防控的坚实盾牌,将合规管理打造为持续发展的锐利矛锋,在传承千年匠心工艺的同时,全面规避风险、责任明晰的现代经营根基,实现红木产业高质量发展。